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商标侵权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后确定侵权人、侵权的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发生的确切地点。举证责任在于:

(1)被侵权人在先权利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二)被许可人的产品样品;

(三)侵权产品的样品;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如发票等。)

(五)印刷、仓储、运输、邮寄各种侵权商标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包装的单据。

被告对原告的指控和证据提出质疑的,可以利用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依职权撤销、自行注销、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者商标转让合同等证据,反驳该注册商标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