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场设置投标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铺招标牌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铺招标牌的设立、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置商铺招标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户外招牌、灯箱、LED灯以及表明其名称、商铺名称和标志的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牌设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商铺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店招卡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卡设置标准是店招卡设置和监管的基础。

制定商铺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以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的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第二章设置规范第六条设置门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附着载体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或破坏附着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色。

不得利用建筑屋顶、消防爬坡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建筑的住宅部分)和办公楼外立面设置商铺招标牌。第七条店铺投标卡的内容仅限于创作者工商登记注册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宣传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第八条采用外框支撑方式在建筑物首层设置商铺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不得重叠;

(二)设置一层以上门檐和二层以下窗檐;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载明的长度。第九条二层及以上建筑不得以外框支架形式设置商铺投标牌。第十条商铺招标牌的布局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的风格、自有商铺(门)的装饰设计相协调,配色合理,字体齐全。

历史街区和特色街区商铺招标牌的设置应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和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励通过悬挂牌匾的方式建立店铺竞价牌。第十一条店铺申办卡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设置在沿街不同的门面;位于沿街拐角处,两侧有店铺(门)且属于同一人的,可以分别设置两侧的店铺(门)。第十二条店招板按规定配备夜间光源的,应当使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照明控制亮度,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第十三条商铺招标牌应当采用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对建筑结构荷载、抗风、抗震、防火和电气安全的要求。第十四条设置人是店铺投标卡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褪色严重、字体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如果商铺投标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设置人应进行更新。施工、改建、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店铺竞价牌设置或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商铺招标牌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设置者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设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十六条设置或者更新门店竞价牌的,应当在设置后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营业执照或者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其他文件;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店铺申办牌效果图或现场照片及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禁止利用门店竞价牌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设置门店竞价牌的场所不在设置人的办公或者经营场所;

(二)店铺招标牌内容超出工商登记注册的名称、字号、标识,带有商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