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在包装上使用老品牌的制造商被判侵权赔偿。
从1983,前鼓浪屿食品厂在其馅饼和其他食品上使用“鼓浪屿”商标。2001和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厂注册‘鼓浪屿’商标。后因企业变更等原因,曾于2010年6月取得上述“鼓浪屿”商标,并授权厦门兴茂公司独家使用。经过多年的广泛宣传和销售,“鼓浪屿”牌馅饼和蛋糕在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被原轻工业部、商务部、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质量奖”、“福建省工业博览会银奖”、“福建省优质产品”等称号,2012年9月被授予“厦门”。
2013年4月,商标使用人厦门兴茂公司发现市场上生产销售的部分馅饼盒突出“鼓浪屿”字样,产品盒的规格、内外装饰、样式、图案与自家盒子相似,产品说明为“鼓浪屿馅饼按照传统工艺、配方精心制作”,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辨别。兴茂公司认为玉海公司是制造商。
经法院审理查明,宇海公司产品包装均为长方形翻盖礼盒,质地为硬牛皮纸。不过由于外观设计的差异,* * *用了两个版本。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通用名称、地名的使用应当属于‘合理使用’。虽然'鼓浪屿'是一个非常地名,而'馅饼'也是食品行业中常见的名称,但在裕海公司使用的包装盒版本中,'鼓浪屿'和'馅饼'作为两条独立的线出现在盒盖正面,这说明裕海公司并没有将'鼓浪屿馅饼'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是特别突出了'鼓浪屿'二字。整体来看,‘鼓浪屿’二字在饼盒外包装处于中心醒目位置,消费者在购买时很容易将产品的来源与原告的产品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鼓浪屿’商标。
法院经审理,判决玉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版本包装盒,并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连接法官■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将地名注册为商标后,以他人使用该地名为由提起诉讼的情况。为此,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李媛媛。
李媛媛认为商标的意义在于其显著性。但如果一个地名被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所有人不能完全禁止他人使用该地名。当然,这种使用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地名商标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方面是商标所有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具有表明商标所有人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另一方面,它也是一个地名,具有识别地理位置的功能。
以本案为例,李媛媛认为,注册为商标的地名不应刻意突出。本案中,被告将‘鼓浪屿’字样放在了盒盖的中间,将自己的商标放在了一个不太显眼的角落。这显然是为了突出‘鼓浪屿’,弱化他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将被告的产品与‘鼓浪屿’联系在一起。突出使用他人地名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不应认定为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