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有哪些类型,是什么?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就商标初步审定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其目的是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确认商标权。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类型有哪些?
商标异议主要出于以下目的: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保护商标初步审查员的在先申请权;避免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获得不应得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异议的类型不多。
商标异议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
2.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被管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
3.一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造成公众混淆。
4.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
5.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专用权的。
6.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被他人使用过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注册商标异议处理方式: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处理;异议人自己去商标局处理。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立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的监督,减少审查中的错误,强化商标意识,给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防止未来权利冲突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先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等利害关系人。
这些是商标异议的类型。值得注意的是,异议方提出的异议要有明确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用文字清楚地说明异议的理由,以便于对方的抗辩和商标局的审理。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驳回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申报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知识产权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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