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反向假冒定义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是否合理?
法律主观性:
商标比较是指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两个商标的相同或近似是侵权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商标比较需要遵循三个原则:整体比较原则、主要比较原则和孤立比较原则。整体比较要求在“孤立观察”的情况下判断两个商标在整体上是否接近,而不是单独比较两个商标对应的部分。商标不正当竞争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服务和来源。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混淆的可能性”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划定商标权合理范围的基础。在认定混淆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普遍关注度为标准,同时要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上是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认定的回答。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因侵害民事权益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六条* *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