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提出后如何撤回申请?
一、申请撤销商标
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上述三年期限内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不使用该商标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上述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时间的审查,自商标局收到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使用申请文件之日起计算三年。
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提供由申请人盖章的委托书。大陆以外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注销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提出。
三是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被撤销商标的使用说明。
第二,法律对商标撤销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变更注册商标的;
(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