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区市场主体管理办法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顺府办发[2018]第106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六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165438+10月20日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工商登记制度,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南充市顺庆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南顺府发)

第二条顺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辖区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公司、非法人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市场主体的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公场所的所在地,其基本职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住所(经营场所)是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定登记事项。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条合格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登记:

(1)市场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分别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一处,也可以不在一处。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

(二)同一地址能够有效分段且适合共址的,可以申请登记为两个以上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3)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以注册使用同一住所;

(四)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设立经营场所,其住所和经营场所由登记机关管辖且无需办理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可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五)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登记申请。

第六条下列场所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1)工商房地产或场所(包括商业建筑、商店、市场、工厂、车间等工商建筑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

(2)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商业地产;

(三)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上级工商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七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相应提交以下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使用自有物业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文件;

(二)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本条第(一)项中的租赁协议和使用证明;

(三)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有的场所(摊位)出租的,可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或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人营业执照;

(四)出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的房屋,提交加盖出租人公章的租赁协议;

(五)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免费使用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免费使用证明和产权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下列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法建造房屋的;

(二)危险房屋的鉴定;

(三)规划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居住的其他建筑物(经营场所)。

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要求市场主体调整住所(经营场所),需要登记机关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