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1)办公室
组织、协调和参与本局的政务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保密、外事、文件档案管理和会议组织工作;制定总体研究计划,承担综合性研究工作;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局的行政后勤支援及保安工作。
(2)法律事务部
研究制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计划;组织、协调或参与起草和审查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监督检查;承办本局行政案件的审核工作;承办或者参与行政案件的复议、听证和应诉;依法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传;检查和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工作。
(3)公平交易办公室(消费者保护办公室)
参与制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查处辖区内市场交易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检查和指导全市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稽查支队和稽查大队的工作;指导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和各12315消费者投诉服务台。
(4)企业注册办公室
组织或参与起草本市各类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承担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办理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各类企业的年检,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类企业的年检和个体工商户的检查;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信息统计和汇总。
(5)企业监督管理办公室
组织或参与起草本市各类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查处企业违反登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复议下级工商局查处的违反企业管理法规的案件;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协调、指导、检查本系统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信息统计和汇总。
(6)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合同监督管理办公室)
参与制定市场监督管理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监督和规范各类市场的交易行为和经营秩序;负责市场登记和年检;负责各类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柜台租赁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根据授权组织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定,监督和规范经纪人和经纪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各类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全市市场的专项管理;检查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场协会和经纪人协会的工作。
参与制定合同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组织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组织和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和监督拍卖和招标;办理经纪合同鉴证和合同纠纷行政调解,检查指导合同监督管理;指导合同协会的工作。
(七)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办公室
参与制定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和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负责商标和特殊标志使用虚假合同、商标质押、商标验证和商标印刷的监督管理;认定市知名商标,组织推荐福建省著名商标;负责市级广告业务的审批;监督管理广告及其他广告活动;检查和指导全市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协会和广告协会的工作。
(8)金融设备部
贯彻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财务指导,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财务设备管理;编制系统预算,审核决算;组织实施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收费;负责编制本系统的会计报表和财务统计数据;负责本系统的票据管理和内部审计、资金收支管理及监督检查;组织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和物资设备计划;检查和指导本系统的财务和设备管理。
(9)人事教育司
协助局党组管理所辖县(市、区)工商局领导班子;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干部、人事、机构和人员编制;负责本系统的基层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检查和指导本系统的人事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市工商局干部培训班的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依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按照《党章》规定,设立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0)检查组
依法或者根据授权,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业欺诈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查处所辖内陆地区的走私贩私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斗争;参与综合治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受理上级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济违法案件。
(十一)信息技术管理科
组织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监督管理;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和统计汇总,分析决策信息;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和法律法规数据库,指导系统信息网络建设。
(1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
办理授权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和法律地位,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行为。
(13)干部教育培训班。
落实国家、省、市工商局干部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参与制定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开展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研究或活动;承担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本系统干部政治、文化和各项业务的在职培训。
(14)商品检验中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各级工商机关委托的检验任务;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偿检测服务,按照标准正确出具检测报告;开展商品质量知识咨询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十五)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
1.受理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投诉;2.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等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3、根据投诉信息的性质,及时向12315管辖的各级机构和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传达,并收集反馈意见;4.组织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的现场调解,在处理突发紧急重大事件时提供指挥调度平台;5.公布消费投诉热点,发布消费警示,正确引导消费;6.负责投诉举报信息的整理、分析、统计上报和储备管理;7、有关社团组织、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8.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和参与制定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各类工商企业和申请公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单位的名称,审批和发放相关许可证;监督检查其登记行为。
(三)组织市场监管,监督检查市场竞争,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流通领域走私和经济违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销掺假假冒产品的案件。
(五)组织各类市场的登记和监管,管理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和管理经纪人和经纪机构。
(六)组织管理商标工作,推荐参评省著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依法监督管理广告经营活动,审查企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查处广告经营和广告违法行为。
(八)组织合同管理,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拍卖和招标。
(九)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市场协会、合同协会、经纪人协会和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实施本系统的信息网络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建立各类经济实体和法律法规的电子数据库,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的统一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班子。
(十二)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岗位培训、专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工商行政管理宣传活动。
(十三)对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承办上级工商局和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