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商标异议程序有:
1,提出异议
填写商标异议书,注明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号和异议理由。
2.通知;注意
商标局收到异议及相关证据后,应当将异议副本发送异议人,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人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放弃,不影响异议程序。
3.做出裁决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4.为裁决服务
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后,应当将异议裁定发送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不能成立的,以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
(2)异议有正当理由且异议成立的,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5、审查异议
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的。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