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定中相关公众的界定

在商标侵权诉讼过程中,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通常会引入相关公众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解释,《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

那么实践中如何界定相关公众呢?

其实相关公众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界定标准,要根据个案单独分析。但笔者认为应具备以下特征:相关公众不是虚构的概念,而是法律上的必然群体,通常指现在相应的案例?相关市场?大部分人临时组合而成的群体,群体内部互不认识;相关公众应具备现代人最基本的商标知识和品牌价值观,但并非该领域的专家和品牌铁杆;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具备适应其正常生活的基本知识、经验和一般注意;与大众相关的是一个动态的群体。

实践中应坚持主客观标准相统一的原则,立足于涉案商标对应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领域,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种类、价格对其范围和关注度的影响,结合上述特征客观、公正地界定相关公众的范围。矿泉水、洗涤液、食用油、电影院等常见消费品或服务。,由于他们的相关公众范围广,购买频率高,此时的相关公众应该被定义为普通消费者,购买时的关注度应该相对较小,容易导致商标的混淆和误认。

用于燃气灶、家用药品、配电板、美容院等商品或服务。,虽然也是大众消费的商品或服务,但相关大众的范围也比较广。但由于涉及安全问题,相关公众此时的关注度大于普通消费品,从而商标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相对降低。对于大型机械设备、中央空调、乘用车、大型软件平台开发等专业领域的商品或服务,由于其专业性较强,其相关公众的范围明显较小,仅限于特定的政府部门、企业、机构或公司,同时其购买决策并非由个人做出,购买时所施加的注意也非同一般,因此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概率较低。

在北京蓝光电梯公司诉(韩国)LG发电有限公司?LG?在商标案中,法院最终认为,本案涉案商品为电梯,并非普通消费品,能够消费电梯的主体应为单位。有意向购买这类特殊商品的单位派出的买家,应该是对电梯产品比较了解,有相当鉴别能力的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对电梯产品相对熟悉的人,应该构成所谓的相关公众。他们会比代单位买日用品更关注货物,会更仔细的分辨,从而导致他们。再比如,虽然汽车、大家电、专业教育培训等商品或服务也是目前常见的消费品或服务,但该领域的相关公众可能是普通消费者,但他们在购买这类商品时比购买公众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时更加关注。

笔者认为相关公众的定义应该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商品或服务所对应的相关公众应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比如本世纪初,手机、电脑、专业摄影、投影设备等产品或服务。应属于专业产品或服务领域,其对应的相关公众范围相对具体,相关公众选择时混淆和误解的可能性较低。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手机、电脑、专业摄影、投影设备等已经成为普通消费品。此时此类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基本都是普通消费者,各种品牌数量激增,大大增加了相关公众选择时产生混淆和误解的可能性。

在界定相关公众的过程中,相关公众的自然增长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受教育、经历、实践、社会交往等因素的影响,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辨别能力也在动态变化,其抗混淆和识别能力也会逐渐增强。

因此,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法官和律师都应有机结合案件情况、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相关公开范围,以公正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