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回家合格粘贴方法

光荣回家合格粘贴方法

光荣的家怎么贴?有用户在贴出光荣院后被告知贴文不合格。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一下光荣院的合格铁律。有需要的用户来简单了解一下!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维护光荣牌的荣誉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光荣牌的荣誉激励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烈属、军属、退役士兵家属悬挂光荣牌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光荣牌,是指省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制作的“光荣之家”标志牌。

第三条光荣牌是表彰为国家、国防和人民牺牲奉献的荣誉载体和标志,应当受到尊重和爱护。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暂停服务管理包括荣誉卡暂停的制作、新发行、更换、补发、撤销、注销和恢复。

第五条荣誉卡的悬挂和服务管理应坚持彰显尊贵、规范有序、庄重严肃、分级负责、属地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光荣牌样式,监督光荣牌制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省光荣牌的统一制作、指导和监督悬挂及服务管理。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

退伍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暂停范围

第七条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属,可以按照规定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含两个)条件挂光荣牌的家庭只挂一个光荣牌。

第八条“三属”家庭是指中国烈士证明书持有人、中国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中国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原则上以户口簿为准,下同)的家庭,以及非持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

第九条现役军人家属是指现役军人本人的家属。现役军人与其父母(抚养人)分开居住的,还应为其父母(抚养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如果父母离异,现役军人决定挂在父家或娘家。

第十条退伍军人家庭是指退伍军人本人的家庭。

第十一条光荣牌悬挂在目标家庭户籍所在地。如果悬挂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可以尊重悬挂对象的意愿。需要跨省异地悬挂的,悬挂对象凭常住户口证明(居住证或房产证)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后出具协办函。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后,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服务中心(站)悬挂常住户口光荣牌。

住所地和永久居住地只能选择一个中止。常住户口跨省变更,需要在新常住户口所在地悬挂光荣牌的,应当将悬挂的光荣牌交由原发放地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并凭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重新办理。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符合暂停条件的新增对象应当及时主动收集信息。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家属悬挂光荣牌。

第十三条集中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建军节、春节前或新兵入伍时进行。

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退伍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举行悬挂仪式,并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上吊仪式要简单、庄重、热烈。

第十四条荣耀牌悬挂位置应当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主要入口处的适当位置,确保醒目、协调、庄重、得体。

如果由于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可以放在室内醒目的位置。

第十五条拟固定悬挂光荣牌的家庭房屋所有权不归家庭成员所有,目标家庭应事先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第十六条光荣牌悬挂后,应当及时填写光荣牌悬挂登记表,由对象或者家庭成员签字。

光荣牌悬挂登记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统一格式,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对象类别(现役军人对应军属可公开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家庭、挂牌时间、陈列(悬挂或摆放)、签字人(签名)、经办人员(签名)、备注等。

第十七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信息收集和数据比对核实,及时完善工作台账,落实建档立卡制度,加强信息和数据管理。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光荣牌的管理,逐步实现编码管理、一牌一码。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应当珍惜荣誉,做好光荣牌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光荣牌老化、损坏等。,悬挂对象可以申请更换,经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后可以更换。更换新的荣耀卡之前,旧的荣耀卡要上交。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集中销毁上交的旧光荣牌。

因非本人责任、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荣耀卡丢失的,本人可以申请补发,补发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一条家庭悬挂光荣牌的“三属”或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死亡的,其家庭可以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得更换。

第四章生产、生产和流通

第二十二条荣耀品牌的生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荣耀品牌的风格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荣耀品牌设计和技术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采取随机抽样,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光荣牌生产和检验完成后,应加强运输和储存过程的管理,储存场所应符合防尘、防潮、防盗等条件。,以确保没有弯曲、污损、脱落等。上吊前。

第二十四条光荣牌由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并建立收发登记制度,确保收发准确清晰。

第二十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监督光荣牌生产企业及时销毁不合格产品,加强光荣牌运输和储存过程的管理,禁止成品、半成品和不合格产品流入社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光荣牌悬挂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说服教育,督促其改正:

(一)利用光荣牌反映个人不合理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悬挂仿荣耀牌;

(三)故意污损、刻画、损毁荣耀牌或者恶搞、玷污荣耀牌形象的;

(四)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

(五)携带荣耀卡出境的;

(六)有其他不当使用的。

第二十七条优抚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取消其家庭优抚对象优抚对象优抚对象资格。已经悬挂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批准,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及时收回:

(一)被除名或者开除军籍的;

(二)应征入伍后退伍的;

(三)悬挂物及其家庭成员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上吊对象本人被开除党籍或公职的;

(五)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

(六)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七)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初次集体访、闹访经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不珍惜光荣牌荣誉,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以及有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经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八条悬挂对象及其家属发生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行为后被取消悬挂光荣牌资格的,能够积极改正错误、主动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资格,并报地(市)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备案。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伍军人服务站恢复悬挂,不再举行悬挂仪式。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复制光荣卡,不得将光荣卡用于商业广告、商标制作或者其他商业目的,不得将光荣卡用于娱乐活动,不得从事丑化、玷污、破坏等有损光荣卡形象的活动。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不当使用光荣牌的行为。

第三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中,应当积极主动、热情周到,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设立挂光荣牌服务管理监督机构,接受咨询和投诉,设立反馈账户,便于社会和服务对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和有关单位为优抚对象悬挂光荣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经过登记或者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家属悬挂光荣牌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