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绿色食品认证机构在哪?

小白:你可以在金华当地的“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申请。

希望以下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声明和认证

1.认证申请

1.65438+

1.2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绿色办填写并提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和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下列材料:

(1)声明保证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实施;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基地+农户”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地图、基地和农户名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其他需要的材料。

2.验收和试验

2.1市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文献审查意见通知书。

2.2如果认证申请材料不完整,申请人应在收到文献审查意见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2.3如果认证申请材料不合格,通知申请人在本成长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2.4申请材料合格的,适用第三条。

3.现场检查

3.1市绿办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2检查员应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绿色中心)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和现场检查计划的要求进行逐项检查。每个检查员应分别填写现场检查表和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评估报告报送市绿办。

3.3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市绿办将书面通知申请人,认证结论不予受理,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4.产品取样

4.1如果现场检查合格,且当时可以抽取合适的产品,检查员按照《吕中中心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试行)》对产品进行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特殊产品(如畜产品等。)另行规定。

4.2如果当时没有合适的产品,检验员和申请人将当场确定抽样方案。

4.3申请人应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验费送交指定的绿色食品产品监测机构。

5.环境调查

5.1检查员按照《吕中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详细填写《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表》和《环境质量调查员名单》。调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绿办提交调查报告。

5.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中国绿色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免检条件,无需进行环境监测。

5.3根据中国绿色中心发布的《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技术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经调查确认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执行第六条。

6.环境监测

6.1收到检查员提交的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市绿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任务通知书》发送给指定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机构。

6.2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在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2份,连同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监测表2份,报送市绿办。

7.产品试验

7.1指定的绿色食品产品监测机构在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验费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2份产品检验报告,连同2份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表一并报送市绿办。

8.预审

8.1市绿办已收到核查人员现场核查评价报告、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人员名单、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清单、环境监测报告和指定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的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监测表。指定产品检测机构提交产品检测报告和绿色食品产品检测表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市绿办绿色食品预审表,并将认证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浙江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

9.初审

9.1省绿办应在收到市绿办提交的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结论。

9.2初审结论为“材料不齐全或者需要补正”的,省绿办将向市绿办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初审通知书》。市绿办督促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绿办提交补充材料,市绿办在收到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绿办。

9.3初审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绿办将向市绿办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初审通知书》,市绿办通知申请人人文成长循环不再受理其申请。

9.4初审结论为“合格”的,省绿办将上述材料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表”提交至中国绿中心。

10.认证审计

10.1吕中中心认证办公室在收到省绿办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省绿办收到受理通知后,会发给市绿办。

10.2吕中中心认证部组织审查员和相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p#页眉#e#

10.3如果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要现场检查”,吕中中心认证部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由省绿办抄送市绿办。经申请人确认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10.4如果审核结论为“材料不齐全或需要补正”,吕中中心认证办公室将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书》,并抄送省绿办,由省绿办抄送市绿办。市绿办收到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后,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绿办提交补充材料,市绿办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绿办,省绿办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央绿证办。

10.5如果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吕中中心认证部将向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提交认证材料和认证审核意见。

11.认证审查

11.1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在收到认证材料和认证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审,并做出最终的认证结论。

11.2认证的最终结论分为两种情况:

(1)认证。

(二)认证不合格的

11.3结论为“认证合格”,执行12条。

11.4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最终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书》发送给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由省绿办抄送市绿办。该生产周期将不再接受其应用。

12.证书

12.1吕中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合格”的申请人发送认证相关文件,并抄送省绿办,由省绿办抄送市绿办。市绿办督促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国绿色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吕中中心出具的12.2证书。

12.3省绿办收到绿色食品使用证书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送市绿办,由市绿办发给申请人。

第二,更新认证

1.续期的定义和条件

1.1的续展是指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在许可期满后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经认证许可后继续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1.2的续展应符合以下条件:

1.2.1企业通过年检;

1.2.2企业应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当地市绿办申请续展;

1.2.3产品(或原料)产地规模扩大或产地发生变化,需要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的,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5个月向所在地市绿办申请换证;

1.2.4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生产季节合理安排换证申请时间,确保申请换证时有适合抽样检验的产品。

2.更新工作的基本要求

2.1市绿办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省绿办提交换证相关材料。

2.2市绿办应在第三年有计划地组织安排绿色食品企业的年检和换证工作。

2.3因年检结论不合格而被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在标志使用权被取消后一年内,将不再受理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申请。再次申请时,不再续展,而是按照《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试行)》执行。

2.4产品证书更新的开始时间与上一周期的结束日期相联系。

3.续期申请

申请人应向当地绿办提交绿色食品标志换证申请书及以下材料(以下简称换证申请材料):

(1)声明保证更新产品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

(2)批准证书的副本

(3)续签的原料供应购销合同(包括公司与基地之间的协议或合同等。)

(4)其他需要的材料。

4.验收和文件审查

4.1市绿办收到换证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绿色食品标准及相关规定完成文件审查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换证产品文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抄报省绿办。

4.2续展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文件审查意见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4.3如果换证申请材料不合格,通知申请人在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该产品的申请。再次申请时,按《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试行)》执行。

4.4换证申请资料合格,安排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

5.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

5.1换证检查将在第三年与年检相结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相应注册专业检查员证书的监督员(当监督员不符合要求时,由监督员和检查员* * *)按照《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到现场逐一检查,为期三个工作日。

5.2现场检验合格后,安排产品抽样:

5.2.1第三年中国绿中心抽查合格产品,免产品抽检。

5.2.2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指定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于产品抽样检验。

5.2.3对需要抽样检验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检查员按照中国绿色中心发布的《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试行)》进行抽样和封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特殊产品(如畜产品等。)取样另行规定。

5.3申请人应将封样、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验费送交指定的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

5.4年检和换证检验不合格的,不再安排产品抽检。一年内不受理申请。#p#页眉#e#

6.环境监测

6.1经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确认产品或产品原料的范围、面积和环境质量未发生变化的,免于环境监测。

6.2产品或产品原料的原产地范围、产地、原产地环境质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符合免于计量条件的,免于环境监测。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市绿办应当在收到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指定监测机构对变更范围进行环境监测。

6.3指定的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监测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好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表,报送市绿办。

7.产品试验

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好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表一并报送绿色中心,抄报市绿办。

8.认证审计

8.1市绿办收到督察组现场检查评价报告和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换证相关材料报送省绿办。由省绿办审核后报驻绿中心。

8.2吕中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8.2.1如果审核结论为“需要补充说明”,吕中中心认证办公室将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书》,并抄送省绿办。省绿办通知市绿办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绿中心提交补充材料,并抄送省市绿办。

8.2.2如果审核结论为“需要再次现场检查”,吕中中心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省绿办将及时通知市绿办。经申请人确认后,市绿办将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8.2.3如果审核结论为“不合格”,则该产品申请在该生产周期内不被接受。再次申请时,不再续展,而是按照《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试行)》执行。

8.3吕中中心主任做出换证结论。

9.证书

9.1吕中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换证申请人发送认可通知书,并抄送省绿办,由省绿办及时通知市绿办。

9.2申请人与中国绿色中心签订了《绿色食品标志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9.3中国绿化中心颁发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