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和商标的使用必须经过哪个部门的审批?

绿色食品标志和商标的使用必须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审查批准。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负责制定绿色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标志的审查、许可和证后监管等管理工作。省级绿色食品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绿色标志使用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查和监督管理。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稳定的生产场地、厂房设备等必要的生产条件。,或者依法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绿色资金申请产品;

3.绿色资本生产的环境和技术条件;

4、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稳定运行至少一年;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申请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流程:

1.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含所附材料),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2.省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保监测机构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3、省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环保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按照绿色食品质量卫生标准进行检测;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卫生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全面审查(含实地考察),并与合格申请者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和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申请使用绿色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标准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法律部门许可;

2、质量符合企业明示的执行标准(包括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指南,不会导致使用者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3.有利于保护或促进用户成长,或保护或提高用户素质;

4、在合理利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

5.非转基因产品和用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者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发生变更的,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变更。

原产地环境、生产工艺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标志,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