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如何应对霸王条款

“加拿大鹅”消费维权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该怎么办

近日,关于“加拿大鹅”的维权事件备受关注。

今年6月5438+10月,上海消费者贾女士在上海某“加拿大鹅”店花11400元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回家后发现商标绣错了,针脚粗糙,甚至还有刺鼻的气味。第二天,贾女士找商家要说法时,先是被“中国大陆专卖店销售的商品一律不允许退货”推脱,后来又被要求出具质检证明。最终,在上海市消保委和全国多家媒体的多重监督下,贾女士在一个月后成功退货。

类似的“霸王条款”屡屡出现,令消费者诟病。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予以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的义务”,但“不得自带酒水”、“消毒餐具收费”、“特价、促销商品不予退款”等规定仍时常出现在生活中。

“我要快递寄一些海苔,要交1元钱保价,否则不发货。这不是‘霸王条款’吗?”采访中,福建福州市民雷明(化名)说起自己最近给朋友送紫菜的经历,颇为气愤。最后,为了尽快发货,雷明不得不“被迫”支付了1元钱。

湖南郴州市民唐天宇(化名)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去年冬天,唐天宇和朋友吃完饭去KTV唱歌。对了,他们把没喝完的啤酒和饮料打包,但服务员看到他们喝酒后马上冲进包间,强迫唐天宇把啤酒和饮料放在前台,理由是“不允许我们自带饮料”。

“这不是变相逼我们买KTV饮料吗?后来因为口渴,只好花56元买了KTV饮用水。”唐天宇说。

“‘霸王条款’的特征是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或者店堂告示、通知、告示等方式推卸或者免除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目前,“霸王条款”在各行各业都存在。比如一些店铺会以告示、通知、传单、广告牌等形式设置“霸王条款”,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交易规则或用户协议中也有不少“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以及其他与消费者重大利益有关的事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不得使用格式条款和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其实我们所说的‘霸王条款’就是指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陈音江表示,格式条款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但如果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其权利,排除或者减轻其自身的责任,则可以认定为“霸王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但这些“霸王条款”之所以大行其道,是因为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现实中,有些消费者认为交易发生前经营者已经给出了提示,或者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自认倒霉。事实上,这样的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因为一些消费者不了解,误认为这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从而放弃维权,客观上会纵容商家。”陈音江说。

不少受访者也表示,由于整个维权过程比较漫长,维权成本过高,耗费大量精力,所以遇到“霸王条款”不会维权,只能默默忍受。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吴敬明认为,由于“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提前拟定的,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无法修改,只能选择接受或离开,没有第三种选择。在无奈的情况下,消费者一般会被动接受对方强加给自己的不合理条款。

“如果下载应用软件时出现格式条款,不仅篇幅长,而且文字晦涩难懂。这时候消费者只能点击同意。如果他们不同意,他们就不能使用这个软件。这相当于消费者接受了条款中所有的不公平条款,已经被‘霸王条款’侵害了。”吴敬明表示,设立“霸王条款”的违法成本很低,即使被有关部门查处也处罚较轻,这是“霸王条款”泛滥的主要原因。

陈音江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霸王条款”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责令其改正,并依法惩处。同时,当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要及时站出来说“不”,敢于维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可以主张“霸王条款”的内容无效或者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与经营者协商无法解决,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霸王条款’侵害了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如果侵权行为严重且针对不特定主体,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解决。”吴敬明说。

吴敬明认为,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比较健全,尤其是民法典生效后,格式条款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问题的关键在于执法和司法。对于利用格式条款进行“霸王交易”的不法商家,我们必须通过严格的执法和司法予以打击,让消费者不被“霸王条款”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