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收藏这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的主体
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通过持续开展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3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必须注册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兼并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技术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技术领域。
(4)企业中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5,438+00%。
(五)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R&D费用总额(实际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的评价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8)企业申请认证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和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16]32号)
5.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的通知(国科发〔2065〕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问题的公告(24号,2017)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的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206543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允许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中小型科技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弥补资格年度前5年未弥补的亏损,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16]3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17号)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号的企业。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的主体
公认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先进技术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项或多项先进技术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有较强的R&D能力,服务贸易企业必须符合的先进技术服务业务范围按照先进技术服务业务(服务贸易)范围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
4.《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服务贸易)范围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的通知》(财税[2065 438+0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