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如何与“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挂钩?
1。购买存货时等。:
借:原材料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尚未认证)
贷款:银行存款等。
2。认证的进项税额在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尚未认证)
3。月末结转未认证的不可抵扣进项税。
借:原材料等
贷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尚未认证)
4。月末未认证的进项税额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仍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认证的进项税额)”科目反映。
这种处理方式可以区分进项税会计核算的认证部分和未认证部分,从而可以更好地将会计记录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但需要注意的是,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正常形成了纳税人用于抵扣其纳税义务的应收税收债权,但并未得到债务人(税务机关)确认还款。因此,宜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这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做法,明显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对“待摊费用”核算内容的规定。相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年终报表时会提出调整本科目余额的建议。
事实上,如果一个企业的基础会计工作做得很好,完全没有必要使用上述会计处理方式。而是将可以申报认证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通过调整可以使纳税申报表与会计记录的差异一致。
另外,估计问题中之所以使用“待摊费用”科目,可能是受到了税改之初待抵扣税种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会计处理不适用于待认证的进项税,因此不应类比处理。
关于补充问题。
“未认证的进项税额”和你说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是一样的。只是名字不同罢了。但需要强调的是,该科目应计入“应交税金”科目,而不是“待摊费用”。原因可以从上面看出来。
至于地方法规。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来看,财政部门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税务部门不是会计主管部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会计和税务的差异越来越大,两者之间存在正常差异是必然的。但由于习惯性思维,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仍要求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严格来说,纳税人只要照章纳税,超越权限进行核算的规定完全可以忽略。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来说,只要纳税人能够准确计算并合理解释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税务机关是可以认可的。
如果纳税人(多为中小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和合理解释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除了加强业务学习,规范核算外,由于我国行政机关的现状,建议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会计规定进行核算,避免一些税收损失。
此外,强调会计工作不是税务机关一个人的事。依法纳税无疑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义务,但依法会计也是每个会计主体的法定义务。遵守《会计法》及相关会计法规并不意味着违反税法的规定,税法在法律上并不包括会计的全部内容。理论联系实际不需要税法至上,守法经营才是第一位的!
关于第二项补充质询。
1.在“守法”的问题上。
首先,我对补充问题中提到的一些情况表示理解和同情。的确,不可否认,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遵守法律是错误的。从你的叙述中可以看出,贵公司的某些方面在遵纪守法方面并非无懈可击(请不要介意)。由于这个问题和你原来的问题无关,这里就不描述了。如果你有兴趣,我们可以设置另一个问题进行一些交流和讨论。
2.关于“税法至上”的问题。
会计工作的客户非常广泛,在税收方面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只是这些客户中的一个。在我国原有的制度安排中,财政(包括会计)和税收是一样的,统称为财税。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与税收不可避免地分离,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与税收的差异越来越大。在这一点上,原来的争论也很大,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实践证明,会计和税收由于目的不同,必须分开,这种分开是有益的。纳税调整、营业额的确定、进项税的抵扣等等都说明会计和税务工作是相互协调的独立系统。
所谓“不只是税收”,并不是说要重视财政多于税收。这是两个截然相反的极端。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是国家的两个重要职能部门,在会计基础工作中,两者之间确实有大量的协调工作。一般情况下,财政和税收之间不会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和规定。有关会计法规考虑了税法的要求,有关税法的制定和实施也考虑了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会计工作不应是税法至上的说法,只是针对将会计工作视为税收征管附属品的倾向,绝不是会计工作不需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如果是这样,就不存在文中没有认证的进项税会计处理问题。可以说,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解决本身就说明会计工作需要为税收服务。
3.文中表达观点的问题。
从原问题可以看出,你对企业将未认证的进项税计入“待摊费用”科目有疑问。所以,为你解答一下,我认为把“应交税费”这个主题包括进去是合适的,这是正文中要表达的要点。至于进项税是否按认证单独核算,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核算工作(见上)。
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增值税(在内控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可以做到),完全没有必要单独计算增值税,税务机关也不会因此而为难(原因是相关报表和凭证能够承担增值税征管系统中准确计算增值税的任务)。
当然,还是那句话,如果纳税人的内部控制水平有缺陷,暂时按照税务机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处理也未尝不可,但如遇公开募捐,可能会调整一些不准确的会计处理。
题外话,如果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能够保持良好的关系(如补充问题中),那么进项税是否单独核算并不会导致这种关系的本质变化。你说什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