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银行商标复审为何被驳回?
恒大银行商标复审为何被驳回?
一、基本情况
商标号。18271460“恒大银行”由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5 11.6注册,指定用于第三十六种“分期贷款”等业务。后商标局驳回了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的商标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中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65438+2006年2月23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第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的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恒大银行”,与申请人名称不符,存在实质性差异。在“银行”等服务中指定使用时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故驳回该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中的注册申请。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理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判定与申请人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属于本条中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内容产生误导的情形之一。银行业是国家严格控制的特殊行业。从金融安全的角度来看,含有“银行”或“银行”字样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金融机构或与之产生联想,从而导致误解。因此,不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申请人申请注册带有“银行”或者“银行”字样的商标,将被视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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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