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参申请商标的代理费是多少?
一位律师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抢注是否合法要看实际情况,而不是直接判断是否违法。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是商标确认的两个程序原则,其实体基础分别是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照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无论商标是否被使用,谁先申请,谁就被授予商标专用权。
同时,商标抢注是一个非法律术语,没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人们在使用“商标抢注”时,也是有自己的需求的,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其类似的术语还有“恶意抢注”等等。
商标先占是指行为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预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而尚未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或者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预先注册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行为;以及将他人已经形成的其他在先权利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1)对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在先申请注册的,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注册商标争议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恶意预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者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以上分析的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主观恶意的证据,如双方与争议商标有关的购销合同、往来函件等,以及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事先使用和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和商标标识印刷单位的委托合同及相应文件,该商标的广告制作和发布合同,宣传该商标的报刊杂志,该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