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冲突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对其企业名称享有的专有权利。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1。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相同或者近似字号的文字注册为商标,致使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和注册商标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2.在企业名称中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注册文字,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这就造成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以及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之间的冲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发布《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二)商标已经注册,企业名称已经注册;
(三)自商标注册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包括已经提出但尚未处理的请求),但恶意或者恶意注册的不在此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标注册人或企业字号所有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