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农业合作社的会计制度

(一)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3)合作社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记账、核算。(四)合作社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本系统提供统一的会计科目和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询账目和实施会计电算化。地方当局和合作社不得任意改变或扰乱重组。(5)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是借贷记账法。(六)合作社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组成。(七)合作会计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本制度会计期间分为年、季、月,均以公历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八)合作会计应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与前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指标应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九)合作核算单位为人民币“元”,以下“元”填至“分”。(十)合作社会计记录应当用中文书写。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也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十一)财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职责,管理和监督合作社的会计工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本制度自2008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