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烟草和烟丝违法吗?

任何公民未经许可出售烟草都是非法的。那么烟丝是什么意思呢?烟丝是指由烟叶、烟草薄片和复烤烟叶制成的丝状、末端和颗粒状物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卷烟、复烤烟叶、烟丝、雪茄烟都称为烟草制品,这些产品属于烟草行业的专卖品。目前,我国烟草行业的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一直按照我国法律实行独特的专卖管理,未经国家允许不得私自销售。

根据我国现有的《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卷烟、复烤烟叶、烟丝、雪茄烟必须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没有工商局核准的商标,就不能私自生产销售。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我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草的处罚,可以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种是未依法取得可以生产烟草的《企业烟草生产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一旦被烟草专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就会责令烟草生产企业停产停业,这也是要求企业倒闭。此外,该企业在烟草生产中获得的非法资金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没收。此外,企业还会被罚款。罚款金额一般在该企业在市场上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价值的一至两倍之间,最后该企业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将在公众面前销毁。

第二类未取得依法可以生产烟草的《企业烟草生产许可证》生产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等烟草机械的企业,一经发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烟草生产企业关闭,依据我国法律没收生产企业的违法所得, 并处罚生产企业支付相当于其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并将烟草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全部公之于众。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本法的实施情况。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稽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稽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