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其夸大宣传违反广告法,工商局该怎么办?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邮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虚假广告和其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广告主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是虚假的,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作推荐、证明的,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数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对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不符合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购买的商品超过保质期后,被申请人不再承担违约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组织调解。
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或者消费者不能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的。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员等事项。
第十八条调解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参加调解。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员是消费者权益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申请调解员回避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调解员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时,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在调解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当事人可以协商后交由有资质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或者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费用由主张权利的一方预付,也可以由双方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