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保全财产期限是三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十日。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财产保全的对象: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