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区别
商标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
(1)有违法行为。行为违法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形成的前提条件。
(2)存在损害事实是商标侵权中的特殊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实质性损害是指减少或消除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非物质损害是指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对权利人的商品声誉和企业形象造成的损害和贬低。无形损害在当时是无形的、无法估量的,但最终会导致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受损。实践中,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侵权人承担,而非物质损害的认定很难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不需要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只要存在违法行为,就被认为是非物质性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不同于损害事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故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比如一个假冒的名牌酒质量很差,消费者喝了之后会误以为某个名牌酒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新商标法删除了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的“明知”二字,即取消了认定本行为侵权的主观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如何,都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