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商标事务所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号

《唐山市著名商标协议和保护办法》已经201年5月4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6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65年6月3日438+01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我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得到认定的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五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对象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七条驰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是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核准之日起满二年的;

(三)商标所指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领先;

(五)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制度;

(六)商标注册人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驰名商标每年集中认定一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

第九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材料:

(一)申请书;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明或者复印件;

(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相关文件或者资料;

(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两年在本市同行业中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排名的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五)商标广告;

(六)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相关信息;

(七)与品牌知名度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得推荐,并退回认定申请,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不予推荐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05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0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受理认定申请;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工商局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负责知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资格条件、任期和评审程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对驰名商标申请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他意见进行审查论证,确定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资格。

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知名商标时,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出席,出席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投票赞成。

第十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有知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唐山市知名商标证书》,并在市级报纸上公告;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六条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驰名商标认定之日前一年内,使用与其名称和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引起公众误解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其企业名称和字号。是否撤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名称和字号使用,且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

不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名称和字号,暗示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与知名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的,知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驰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二)驰名商标的文字是中国著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胜古迹的名称;

(三)知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共性质。

第十九条未经驰名商标所有人许可,禁止擅自使用该驰名商标所指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所指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四章著名商标的管理

第二十条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不符合续聘条件的,不予推荐,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每次延期有效期为三年。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唐山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一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知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唐山知名商标”字样。

未被认定为唐山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唐山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二条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驰名商标的,其驰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三条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在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后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驰名商标的;

(二)标有知名商标的商品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三)超出商标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知名商标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严重影响知名商标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知名商标资格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知名商标认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唐山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定期检查知名商标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唐山市著名商标》中,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河北省著名商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造成与驰名商标所指商品混淆的,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故意不予登记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认定知名商标资格时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贿赂的,取消其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 15年7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