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被强制执行怎么办?
2.积极谨慎地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应积极推动合同履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房款,并督促开发商及时交房并办理过户登记。履约过程中,注意保留支付房款的资金凭证。发生纠纷后,要通过诉讼等形式积极维权。如果开发商或卖方延期或延迟履行,购买人应及时作出提醒。
3、规范自己的行为。所购房屋被查封,法院保护购房人的重要要件之一是“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转移登记”。因此,购房人明知是限制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或者明知该房屋存在不能过户的风险,或者故意采取名下购房等高风险行为,都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4.在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房屋买卖等情况下。,应尽快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避免出现* * *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以购房名义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确保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及时,防止因“名实不符”引发的隐性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移交给申请人,用于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剩余债务。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拍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将财产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应当返还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向买受人或者接受债务的债权人交付时转移。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商标证、车船牌照等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