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赔偿标准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他们会知道如何通过各种方式来保护它。
一、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认定中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进行分析。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应当满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特别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依据;第二,故意以伤害他人为目的;第三是别人吃了亏。在这三个要素中,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这是判断恶意诉讼的核心标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违法性不在于提起诉讼本身,因为提起诉讼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没有提起诉讼的客观基础,即没有理性的诉讼当事人会认为诉讼有胜诉的机会。
第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权利人起诉超过2年,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两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01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八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8条规定:
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商标权人起诉超过两年的,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内停止侵权行为,但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往前计算两年。
三。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
1,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一般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范畴。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大多规定,已注册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的效力由注册地国专属管辖,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通常没有专门的管辖规则。就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无论根据相关国际条约还是各国国内法,都可以同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和被告居住国管辖。
2.在司法实践中,各国一般只对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案件有管辖权,而对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无论是否涉及在本国有住所、居所、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国民或当事人。也就是说,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际上是由侵权行为发生国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