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颁发和使用有什么规则?
根据《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和商标代理工作的需要,现对《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颁发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1.分布范围:在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并经商标局考核合格的商标代理人。
2.适用范围:商标代理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出示资格证书。
三。发证机关:资格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制作和颁发。
四、持证人应遵守的纪律:
(一)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二)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三)不得将资质证书转借他人。
(四)不得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5)文明礼貌,诚实公正。
动词 (verb的缩写)资质证书管理:
(一)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本机构内对代理人资格证书进行登记备案,并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
(二)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资格证书每年向商标局注册一次。未注册的资质证书视为无效证书。
(四)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批注后退回。
(5)对违纪的商标代理人,除收缴资格证书外,还应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六)转出的商标代理组织不再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从商标代理组织转出时,应当收回其资格证书,交回商标局。
(七)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商标局报告资格证书的颁发、遗失和补充情况。
(八)商标局将不定期对各类商标代理组织的资格证书管理和持证人的纪律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