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者专用,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得到认定的注册商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驰名商标管理和保护机制,组织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驰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驰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第五条苏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苏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组成。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驰名商标。第八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的生产经营者;

(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其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广告量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高,近三年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三年无有效的重大投诉;

(六)申请人有健全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七)申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法经营活动。

申请商标用于历史悠久、社会公认并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条件的限制。第九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商标所有权证明;

(四)商标使用证明材料;

(五)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证明该商标的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广告量和市场声誉的相关材料;

(七)近3年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

(八)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知名商标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市或者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提交苏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

(4)认定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一条驰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认定;期满未申请的,该驰名商标自动失效。第十二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等经营活动中使用“苏州知名商标”字样。第十三条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受下列保护: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销售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但是,驰名商标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胜古迹和特有地域或者动植物名称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苏州市知名商标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或者贬低驰名商标的声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