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法律主观性: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2)与知名商品混淆。(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使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四)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4种是限制竞争行为,另外7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乱、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2.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法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足以误导用户或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包括简称等。)和名字(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等等。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无论其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政府及其下属部门。(2)存在不正当竞争。(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综上所述,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设立、变更、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

法律客观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法,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的行为。不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奖金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针对所有买家的奖金销售,一种是针对部分买家的抽奖销售。法律并没有禁止所有有奖销售,只是禁止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禁止经营者以列举方式从事三种有奖销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3 65438+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细化第13条,禁止以下列方式销售奖品:(1)谎称有有奖销售,或者关于设立的奖品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奖品。(二)以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三)故意不将带有中奖标识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场或者不同时投放市场,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数额或者中奖标识的商品和彩票在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四)有奖销售彩票,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金额);(五)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优价廉的商品;(6)其他有奖欺骗销售。有奖不当销售的要点如下:(1)有奖不当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号令不适用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集资和彩票销售活动。(二)经营者进行了法律禁止的有奖不正当销售。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大奖销售。(3)有奖不正当销售的目的是争夺客户,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654.38+0万元以上654.38+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在有奖销售活动中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