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销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1.商标注销的主要流程是什么?(一)受理注销申请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销,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销。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承认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取消申请不需要支付任何商标费用。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部分指定商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注销申请书;2.直接办理的,应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应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商标代理委托书;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退回的,应当说明理由;5.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的,应当由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但需要其他注册人的书面授权。(二)对撤销申请的审查撤销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发出相应的通知,并予以公告:1。申请表齐全,符合要求;2.申请人的名称与在商标局档案中登记的注册人的名称相同;3.名称不一致的,应当附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4.申请注销的商标是有效的注册商标;5.申请部分取消的,申请表中填写的取消商品/服务与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一致。经审查,注销申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并出具退回通知书。2.注销注册商标有三种不同的程序:(1)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可以是全部撤销,也可以是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撤销。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提出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2)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超过一年,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经商标局核准,被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未在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内申请续展的,应当注销该商标。这是商标局针对注册商标已经过期的情况做出的撤销行为,不需要申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企业或个人主动申请商标注销的情况并不多见。大部分可能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请续展。这种情况下,商标局的工作人员会自动注销该商标,不需要任何人专门申请。商标的注销和商标的注册是一样的,可以直接委托给其他人或者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