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名牌鞋违法吗?如果违法了,应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侵犯商标专用权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违反商标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破坏商标管理制度,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其中涉及商标侵权犯罪的7个罪名中的3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商品罪。该司法解释自2004年2月22日起施行,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标准,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一些专业术语,显著提高了相关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与以往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相关规定相比,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了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起刑标准界定为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在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额(销售额)65438+万元以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解释》规定,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也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3)分别规定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起始刑标准,缩小了起始刑数额的差距。《刑法》和《假冒伪劣产品案件解释》没有区分“个人”和“单位”。在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中,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个人犯罪的5倍。根据《解释》第14条的规定,单位实施包括侵犯商标权在内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按照《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实践中,许多相同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刑事追究,设立了多个法人实体从事制假售假活动,有的甚至设立不同的公司,在同一车间的不同生产线上进行制假,以逃避或减轻处罚。对此,应严格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针对个人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后,主要活动是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他人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分给犯罪的个人的,也应当依照刑法关于个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 (4)明确了不同犯罪时的处罚原则。《解释》第13条规定,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5)明确了“相同商标”的概念。《解释》第八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商标”,是指与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不能区分,并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这是对“同一商标”的扩展解释。在应用中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是指只有将假冒商标和注册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对比观察,才能发现差异。“视觉上无法区分”的商标和“近似”的商标是有区别的。前者可以构成商标侵权罪,后者只是一般的商标侵权。在判断两者的区别时,应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字体、读音、含义或图形构成、色彩等方面,以及文字、图形的整体结构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考虑是否“充分”,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除了两个商标明显的部分,其他小特征基本一致,是“视觉基本无差异”; 虽然显著部分相同,但其他小特征不同,是“近似的”;2.从整体上观察商标。突出的部分和其他小特征结合起来的效果很大程度上是一样的,是“视觉上基本没有区别”;组合效果一样,但区别也很明显,就是“近似”。3.按照普通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大部分经常使用某种商品的消费者,如果不仔细对比两个商标,是发现不了区别的,也就是“视觉上基本没有区别”;只要稍微注意一下比较或对比,就能发现差别是“近似”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产品说明书和商品交易单据上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或者在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本条是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因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商品本身以外的其他方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替换、覆盖;(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三)伪造、变造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文件或者明知该文件是伪造、变造的;(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