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标侵权罚款有哪些最新规定?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获侵权商品500余件;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被侵权的商标是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者涉外商标;侵犯三个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商品是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因商标侵权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五年,且从事商标侵权活动的;拒绝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行为,隐匿、转移或者擅自销毁侵权相关证据的,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涉外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说明供货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