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应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商标评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显著性、竞争性和价值;(二)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三)不得与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4)申请人合格;(五)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第十一条下列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