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审原告委托书。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国浩律师事务所(安)接受原告马XX的委托,指定张显政律师为马XX诉郑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原告马XX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前调查和刚才的法庭调查,结合本案争议焦点,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证明被告郑XX伤害了原告马XX,被告郑XX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6月5438+065438+10月13日上午(8:30-9:00)在XXX重工维修服务中心(地址:长安区深密路XXX重工维修服务中心)工作期间,故意寻衅滋事,对原告进行全程辱骂,并在原告不注意的情况下用铁锹猛击原告头部。在这个过程中,原告一直没有还手,被告一直把原告打趴在地上。随后,原告无奈报警,120于2021113先将原告送至Xi工会医院,后转院至Xi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Xi市红十字会医院诊断为“左尺骨鹰骨骨折”,住院后发生了医疗费用。被告无视国家法律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原告仍处于难以忍受的疼痛、眩晕和严重不适之中。后经陕西金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号:陕西金钟四建中心[2021]林建字第333号,根据陕西金钟四建中心[2021]林建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原告评定为十级伤残,劳动期100天,哺乳期50天,营养期80天,及以下上述事实有原告公司出具的证明、红十字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陕西金钟四建中心[2021]林建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佐证。二、原告马XX的赔偿请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充分,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其他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旷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马XX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以下赔偿项目:1,医疗费41051.97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认定。“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医院的医疗发票、病历、诊断证明,证明原告就医花费41.051.97元。2.护理费855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护士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住院7天,随访鉴定护理期50天,共计57天。原告需要有人照顾她的伤势,因此她遭受了护理费用的损失。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一天的护理费为150元,共产生护理费8550元。3.误工费28024.3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缺勤,缺勤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在本案中,原告在Xi安红十字医院住院并出院后,需要休康复假。经鉴定,随访延误期为100天,总延误期为107天。根据劳动合同、单位证明及详细的银行交易凭证,该合同基本工资为4300元,加上每月绩效月平均工资为7857.27元,误工损失为28024.30元。4.交通费1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送其他医院治疗而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是原告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员因住院、检查、鉴定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而且是基于官方账单;交通票据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频率一致。在认定伤害发生后,原告来回看病,共花费交通费1500元。但由于部分票据丢失,请求法院酌情判决。5、住院伙食补助在7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原告因受伤在Xi红十字医院住院7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给予住院伙食补助700元。6.营养费435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根据伤情判断伤情严重,确实“需要增加营养”。经鉴定,后续营养期80天,共计87天,按50元计算一天营养费,产生营养费4350元。7.残疾赔偿金75,736.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其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原告长期居住在Xi,收入来自Xi,生活费在Xi。依据劳动合同和租房合同,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他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居民标准计算为75736.00元。8.被赡养人生活费365,438+0,250.2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这说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比如伤残赔偿金,性质是一样的,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原告马XX是上门女婿,其公公范XX与婆婆袁XX形成亲子关系。范XX夫妇育有二女一子。原告马XX的生母高XX仍需其抚养,高XX供养四个子女。根据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标准,原告马XX产生生活费31250.20元,其中凤翔父亲范XX12957.40元,凤翔母亲袁XX 13719.60元,绥德母亲身高XX 40元。9.后续治疗费10000元。经金钟司法鉴定,原告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10,住宿费7460元。原告在红十字医院住院7天,产生费用1050元;住院期间住酒店费用1910元;租房3个月,产生房屋租金4500元;总费用7460元。11,鉴定费2720元。原告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误工期、哺乳期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金钟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100天,哺乳期50天,营养期80天,产生鉴定费2720元。12,精神抚慰金1万元。由于被告的行为,原告的身体权利和健康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原告长期不能工作,因为原告是家庭经济的唯一来源。这一伤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家庭生活,无疑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度的精神痛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况;(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参照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合理合法的。(1)侵权人的过错很严重。在受伤过程中,原告自始至终没有还手之力,被告的行为极其恶劣。为杀死原告,致原告轻伤,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0级。(2)侵权的目的、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十分恶劣。被告的行为与故意杀人无异。职场故意伤人,手段极其残忍,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对原告造成极大的伤害。(3)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原告被被告人打伤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情等级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十级,给原告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4)被告有经济能力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据了解,被告家庭比较富裕,完全有能力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但被告一直不愿意支付赔偿金。被告的态度公然藐视法律。希望法院考虑被告承认错误的态度,考虑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5)被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较高,赔偿10000元有利于惩罚被告人,为周边群众创造安全环境。2020年陕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2866元/人,精神损失费65438元+0万元只相当于5个月的消费支出,不算太高。同时,被告的侵权情节极其恶劣,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对原告造成了严重伤害。有利于促使被告人改变冲动行为,有效保护附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也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原告马XX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2,265,438+0,342.47元,均为被告对原告的伤害所致。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理有据,被告应当全额赔偿。综上,本案被告郑XX伤害原告马XX的事实清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告马XX提供的证据确凿,足以证明被告郑XX行为违法,具有恶劣情节和主观故意;被告郑XX的伤害行为不仅对原告马XX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而且对原告马XX的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郑XX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们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原告马XX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致Xi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张显政律师,2021,65438+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