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关于产品命名的法律吗?
请参考卫生部发布的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符合中国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品牌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称、通用名称、属性名称和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应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能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表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3)属性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对于消费者已知属性的传统产品,可以省略属性名称,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反映产品的特性,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相同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可以采用相同的品牌名称和通用名称,但应当标明不同的属性名称。
第七条品牌名称、通用名称、属性名称相同,但口味不同或为特定人群生产的保健品,以及颜色、气味、适用人群不同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水等。)应标记在属性名之后,以示区别。
第八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和地方方言;
(2)“特效”、“高效”、“奇效”、“广谱”、“x代”等虚假、夸张、绝对化的词语;
(三)粗俗或者迷信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
(五)外国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车型除外)。如果是注册商标或者必须使用外文字母和符号的,必须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第九条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可能与外文名称相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结合,一般以意译为主。
医疗器械产品的命名原则
一、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命名应当以已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名称为依据。《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没有相应产品名称的产品。产品的命名应以产品的技术结构特征和功能属性为依据。
二、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应当使用中文。如果有英文产品名称,也可以同时使用。
三、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应在申请注册时注明。
四、医疗器械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签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五、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医疗器械产品应当使用相同的商品名称。制造商应负责检查商品名称的可重复性。
6.境外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和商品名称还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七、本原则所称生产企业,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推向市场并对产品承担最终法律责任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