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trips协议第15条?

第十五条客体可以被保护

1.任何标记或标记组合,只要能使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即构成商标。这些标志,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和颜色的组合,以及这些标志的任何组合,都应该有资格注册为商标。如果该商标不具有区别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固有特征,成员可以根据该商标使用后所获得的显著性决定是否注册。作为注册的一个条件,各成员可要求这些标志应是视觉上可感知的。

2.第1款不应理解为阻止成员以其他理由拒绝注册商标,只要这些理由不违反巴黎公约(1967)的规定。

3.会员可以把使用作为注册的先决条件。但是,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成为申请注册的条件。不能仅仅因为商标自申请日起三年后仍未使用就驳回申请。

打算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

5.各成员应在注册前或注册后立即公布该商标,并给予请求撤销注册的人合理的机会。此外,成员可以提供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