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收费指的是什么?
1992-8-11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第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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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中央、国务院直辖市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钟发[1990]16号)精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审定,并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登记费按照《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和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公告企业法人(含公司)登记,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标准和收入范围》(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和收入范围》(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及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4)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范围》(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入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出具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许可证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第228号)规定的成本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行下发。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收费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8月20日起执行,1992。
附件:
一、关于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和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二、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和收入范围。
三。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和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四、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收入范围的规定。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收入范围的规定。
六、规定了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及收入范围。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一:
企业登记费的收费标准
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第一,商业登记费的标准
(1)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工商登记费。注册资本总额不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0.5 ‰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工商登记最低收费50元。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费为300元。
国家拨付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型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工商登记费100元。
筹建企业注册费50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工商登记费,注册资本总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0.5 ‰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工商登记费最低50元。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的注册费为300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开业登记费按合同金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的,登记费按经营年限累计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联合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费:处于勘探开发期的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费标准执行。
外国合同者合作开发海洋石油,按合同金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标准执行。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费600元,延期注册费300元。
(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申请名称登记收费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收费100元。
第二,改变注册费标准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收费100元。
国家拨出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型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收费20元。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工程承包、承包经营、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员工变更)收取100元。
(3)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之和不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0.5 ‰收取报名费;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报名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检费用标准
企业(含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年检每户收取50元(试行)。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检费。
四、补(换)证、照片和证照复印件费。
企业因证件、照片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更换)证件、照片的,每份收取50元。
企业需要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每份收取10元费用。
动词 (verb的缩写)收取注册费的要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名称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合作开发海洋石油、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国银行分行、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券,也可收取人民币旅行支票。
六、企业法人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登记费称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的支出。包括:
1证书、照片、表格、书籍的印刷订购费。包括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簿(表)、年检报告、文件袋等印刷订购费用。
2 .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购买专用文件柜、打印设备和计算机。
3专业信息费。包括印发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简报、通知等支出。
4其他费用。包括专业会议费、研究费、监督检查费、邮电费和根据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
七、注册费管理原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向企业法人收取的登记费属于国家预算的“收费收入”,将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企业法人登记费实行“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为简化结算手续,企业法人登记费也可按固定比例或定额上缴财政。具体缴纳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定。
企业法人登记费一次性收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登记费的管理,按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将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纳入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为了平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登记费收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统一管理登记费。
八、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等费用缴纳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的登记费为20%,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为40%(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费暂不缴纳)。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企业登记费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附件二: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标准和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一、报名费用。个体工商户的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核发营业执照不另收费,营业执照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一次,收费20元。
第二,改变报名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3.换发营业执照的费用。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或更换)营业执照的,每次收取十元。
4.营业执照副本费。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三元。
五、个人合伙企业工商登记、变更登记、更换(或补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按个体工商户收费。
六、上述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登记收费标准和收入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三:
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
标准和收入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1.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的登记费,按照《企业登记收费规定》及其收入使用范围执行。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收取额外费用。
二、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的登记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收取:
(一)中央广告经营单位,每户200元。
(二)省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五十元。
(三)省辖市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元。
(四)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五十元。
从事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费为每户20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收费。
三、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缴纳变更登记费,每企业50元。
四、举办临时广告活动的单位,应缴纳一次性登记费,每单位五十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收费。
五、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收入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登记费标准和收入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四:
城乡市场管理费标准
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对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入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市场管理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可以收取交易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交易所租用市场设施可收取设施租赁费。
二、工业品、大牲畜市场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最高不得超过2%。
交易费和市场设施租赁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制定。
三、交易所已收取交易费的,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交易所已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和交易费。
附件五: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关于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根据《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三、管理费的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总收入确定。
从事购销活动的,按成交额的05%-15%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总收入的1%-2%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范围内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市场管理费(或交易费、设施租赁费)的一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入低、生活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免管理费。
四、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单易行。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征收,也可以委托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征收。
动词 (verb的缩写)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1)个体劳动者协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运行费标准)、法律顾问费等。(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贴、奖励等费用。
六、市、县(区)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的经费来源,可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解决。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七、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税后收取,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应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不缴纳所得税,结转下年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管理费收支管理,少花钱,多办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附件六:
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定费
收入标准和使用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经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仲裁费、鉴定费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如下:
第一,仲裁费和认证费。
(1)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争议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5‰收取,最低不低于20元;
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收取500元,超过10万元部分收取4‰;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超过50万元部分收取3‰,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争议金额一般以投诉人要求的金额为准。如果要求的金额与实际金额有任何差异,以实际金额为准。
案件处理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二)鉴定费按以下标准收取,双方各负担一半。
1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
2.加工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合作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报酬的1‰。
上述经济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付。案件处理费由申诉人或被告人预交。案件处理终结,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三、仲裁费,由企业单位从税后利润留成或利润留成中支付;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应当从预算外资金或者经费结余中支付。认证费用由企业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从预算中支付。
四、案件受理费和核查费在支出项目中统称为“合同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合同管理的公用支出补助,包括:
1专业设备购置费;
2.文件清单的印刷费;
3.仲裁案件处理费;
4.信息费、宣传教育费;
其他费用,如学术研究、经验交流、专业会议费等。
五、仲裁费和鉴证费都是国家“收费”。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方式。为简化结算手续,仲裁费和鉴定费也可按固定比例或定额上交财政管理办法,具体支付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满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指导、宣传、干部培训和专业会议的开支,每半年从县(市)、市辖区、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仲裁费、鉴定费总额中提取10%,其中30%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仲裁费和鉴定费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专款专用,节约开支。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的年度收支决定,应于次年2月底前一式两份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