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加分规定

投标加分项目包括投标人的业绩、投标人管理人员的资质和水平、投标人的技术组织方案等。,都可以作为投标加分项。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以业绩为评分项,类似认证要求不明确的评分条款有:“提供一定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一定业绩并提供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项目特点,采购文件应明确所需业绩证明材料的名称。货物和服务的履约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为依据,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履约验收报告;特殊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有效购买(购买、销售或服务)合同也可作为证明材料。对于工程项目,需要竣工验收报告。采购文件还应规定证明材料应反映业绩要求的时间范围、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名称或细节、项目服务的内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名称(公章清晰可见)等。如果对项目经理或团队有要求,应反映项目经理的姓名和团队名单。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履约量并不适合作为评分项目。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关,对特定金额设置合同履行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向同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不同项目信息的;

(二)设定的资质、技术和商务条件不适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国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或者组织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