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发展历程
法律依据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潜在的诉讼、仲裁活动。”
从过去到现在
协会一直定位于服务所有会员、广大音乐著作权人、各类音乐用户,积极推动中国音乐版权保护进程。
费用
该协会收取各种许可费。协会应对出版音像制品、制作电脑卡拉ok机、举办现场演出、在餐馆、酒吧、旅馆、歌厅、飞机客舱、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使用音乐作品等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的有偿许可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