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法律主观性:

《商标法》在第16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保护:“商标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且该商品非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善意登记的,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我国将通过商标来保护《知识产权协定》中提到的地理标志,即通过申请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法律客观性:

商标法

第十六条

商标含有商品地理标志,且该商品并非来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决定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