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税率和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车辆购置税税率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指一个税种只设计一个比例的税率),税率为10%。
二、二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以应税车辆为征税对象,考虑到我国车辆市场的供需矛盾、差价变化、计量单位不规范以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但由于应税车辆来源不同,应税行为发生地不同,应税价值构成不同,因此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构成也不同。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根据计税价格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税价值的构成是纳税人为购买应税车辆向销售者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换句话说,应税价值由卖方为销售应税车辆向买方收取的总价和价外费用组成,不包括增值税。
这里的“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包括购买自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进口应税车辆,如从国内汽车市场和汽车贸易公司购买自用进口应税车辆。
“价外费用”是指基金、代收费用、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仓储费、质量费、运输装卸费、仓储费、代收基金、预付资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由于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因此,当纳税人的购车发票价款未抵扣增值税,或者因不允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普通票据)时,价款与增值税一并征收。在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时,应折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转换公式为:
应税价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算车辆购置税时确定计税依据的不含增值税的车辆价格计算方法:
无税价格=(总价+价外费用)÷(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二)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形成应税价值为计税依据。应税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应税价值=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这里的“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从境外直接进口或者委托代理人进口的两辆自用应税车辆,即以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公式中,海关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是指对进口车辆征收的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指海关对进口车辆征收的消费税1。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值×消费税税率。
成分应税价值=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完税价格,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并经海关确认的关税证明材料确定。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现行政策,纳税人生产、捐赠、奖励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按照购买该类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值核定。
(四)确定最低计税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或者进口应税车辆自用,其申报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购买和进口应税车辆自用,首先应当分别按照前述的计税价格和应税价值纳税。申报的计税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车辆制造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考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根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下列特殊情况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更换底盘(车架)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新发布的同类型车辆低计税价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国家相同、排量相同、车长相同、吨位相同、配置相似的车辆。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不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新发布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值每满1年减10%;使用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不满一年的应税车辆,按照同类型车辆的最新最低计税价格计税。
3.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批准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是指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排量,同一个车长,同一个吨位,相似的配置。
4.进口二手车、因不可抗力因素损坏的车辆、库存3年以上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纳税人能够开具有效凭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凭统一发票或者有效凭证提供的应税价值。
(五)旧免税车辆计税依据不确定的。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未纳税使用的车辆确定计税价格。
2.对已使用但未纳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为首次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车辆的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3.对国家授权执法机关没收的走私车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确定计税依据。
(六)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93号),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包括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传,以及车辆最低定价的核定和发布。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条例》规定采集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向辖区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采集。进口汽车价格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进口汽车品牌在华代理商汇总至外国汽车生产企业驻华代表处和主管进口汽车价格信息的相关单位。国产车价格信息采集包括:生产(改装)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车辆类别、品牌名称及产品型号、吨位、座椅、排气量、主要配置、出厂价、参考零售价。进口车价格收集的信息包括:国别、生产厂商名称、车辆类别、品牌名称及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量、主要配置、计税价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
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有轨电车价格信息时,对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同一产品型号(以下简称同一型号)的车辆,应按照因配置不同而产生产品差价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
主管税务机关在采集摩托车价格信息时,对同型号国产车辆只采集最低出厂价,对进口车辆只采集最低计税值。汽车价格信息每年采集一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65438+10月和65438+2月。具体征收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七)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采用统一的货币单位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按照纳税申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