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一般赔偿多少?

根据本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和方式确定:

一是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438年6月+65438年10月+2002年2月),“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可以按照权利人侵权所造成的商品销售额或者侵权商品销售的产品与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的减少额计算。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按照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加上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所谓“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侵权行为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第二,根据“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按照侵权商品销售量与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商品单位利润无法确定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按照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加上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三,按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金额。即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按照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加上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赔偿数额由法院“参照权利人提供的主张和证据”确定。也就是说,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尽最大努力提供证据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掌握在侵权人手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