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的历史知识?了解并推进。

我国法律中从来没有“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的概念,我国法律中只有“驰名商标”一词。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所以当时没有国家驰名商标这一说。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由来:65438+2009年底20世纪初,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商标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抄袭和冒用这些驰名商标推销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严重。1911年,在修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华盛顿外交会议上,法国率先提出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问题。1925年,在海牙外交会议上,荷兰等国再次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并最终在《巴黎公约》中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这是世界上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始法律文件——著名的《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此后,不仅《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保护驰名商标,其他一些国家也逐渐加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行列。

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一阶段是直接适用巴黎公约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阶段(1985-1995)。1982年8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开始恢复和加强对商标的法律保护。1985年3月,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逐步开始探索驰名商标的保护。1993年7月,国务院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在英文版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两个词是相同的。

第二阶段,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2000)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和保护。

◆第三阶段是通过《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阶段(2001至今)。2001年,我国第二次修订了《商标法》,随后颁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内容,从而将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从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大大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迄今为止,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与TRIPS协议等国际规则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