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标法中的商品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中定义为:“表示商品原产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原产地有关”。我国2001修订的《商标法》也增加了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其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决定的表示。”从《TRIPS协定》和我国《商标法》中可以看出,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一致: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商品原产于该地理范围内某一成员的领土或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原产地有关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该商品的具体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决定的标志。
商标含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非来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和误解的,不予注册;但是,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