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图标可以作为商标吗?

不能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但是,下列标志未经使用并取得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3)缺乏鲜明的特色。

3.禁止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抄袭、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