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向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决。第三条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对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三)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管辖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第五条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建议;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处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向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三)属于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范围;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五)有明确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

(八)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第七条向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将口头申请的内容和情况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名。第八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已经向其他行政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答辩书应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是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答复。第三章审议第十条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一)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说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权说明的;

(二)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一并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权处理的;

(三)本案的审理应当以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依法需要中止审理的其他案件。

根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止审理的,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恢复审理。

中止或恢复审理的决定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