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无效?

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

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商标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图形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商标法第10条禁止使用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

(7)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2.使用《商标法》第11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

(1)只有该商品的常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3)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提醒大家注意,以上三类所列的标记,如果具有显著性,使用后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

3.使用《商标法》第12条禁止用形状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使用立体标记申请注册商标的,只对商品本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2)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分两种具体情况。

1.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谓欺骗,是指申请人通过捏造、隐瞒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等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2.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如给予管理人利益。

二。注册商标无效的类型

(1)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绝对原因),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绝对理由的无效宣告:主体不限,时间不限。

(3)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相对理由宣告无效: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驰名商标是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商标无效的绝对原因包括:注册商标不具备显著性、显著性和合法性,可以被宣告无效。此外,“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是商标无效的一个原因。

商标相对无效的原因包括: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与在先取得的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利而无效;因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规定而无效。

三。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程序

(一)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商标局决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答辩业务,有问题可以咨询我们;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或者宣告其无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应当通知商标评审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商标无效宣告所需的申请材料

(一)商标无效宣告材料申请表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加盖公章;3.商标无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