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的绝对原因和相对原因是什么?

绝对原因:

禁止条款

在《商标法》第10条中,注释是被禁止和禁止的。

没有意义,缺乏意义

《商标法》第11条已经用于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通过使用获得突出性是一个疑点,是一个有弹性、有操作空间、能为客户增值服务的地方。

突显的动态演变

关于商标显著性,去年年底我在《中国工商报》上写过一篇文章《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今年2月修改后,以新标题《商标显著性动态演化分析》重新发布在IPRdaily微信公众平台上。

去年我也在《中国工商报》上对几个关于商标显著性的新闻事件做了简要解读。比如“暖宝宝”商标、“UGG”商标。很多人已经认为“暖宝宝”是一次性小发热贴;雪地靴就是“UGG”,“UGG”就是雪地靴。事实上,这一直处于歧义或淡化的边缘,成为常见名称的边缘。再比如“美容隐形眼镜”。很多女生说我是去买美容隐形眼镜,其实她是去买“彩色隐形眼镜”。再比如搜索引擎的中国老大“百度”,咱们去“百度”,等等。这些都是商标被淡化,逐渐成为通用名称的例子。两者的区别在于,“暖宝宝”和“UGG”是被别人稀释的,是被市场做出来的;有些淡化是商标权人的放任,比如“美容隐形眼镜”;而有的淡化甚至商标所有人主动,比如“百度”,主动用“百度”来代表搜索。百度显然没有吸取谷歌的教训。

商标显著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随着商标权的使用而恢复,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有到无,从强到弱,甚至逐渐淡化,所以商标显著性一直处于动态演变的过程中,随着商标权人的使用行为而变化。

相对原因:

商标授权过程中相对理由的审查和运用是最常见、最普遍的,包括在先权利、近似认定等。

1)我们举个“老板”的例子。如果有人在服装包上申请“8088”商标,该商标从远处看与“BOSS”非常相似,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认为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近似的判断,就像刚才例子里说的,应该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和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为标准。

2)同时,在判断商标近似性时,应坚持“孤立审查”原则。我们不能把两个商标放在一起看是否相似;而是先看被引商标,再放下,回头看待批商标。如果我们认为两个商标看起来非常相似或者足以引起混淆,那么我们就可以断定它们构成了近似商标。

3)商标的近似判断也应遵循“整体观察”的原则。例如,引用商标完全包含我们客户的商标,但还有其他不同的组成部分。从整体上看,商标的突出部分、字号的突出部分,或者颜色的突出部分是相同的,一般认为构成近似商标。这就是“比较主要部分,观察整体”的原理。

4)再者,判断商标近似性的考虑应结合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进行综合判断。我们举一个现代汽车(Xieh)和本田汽车(Zhengh)商标都是* * *的案例。通过比较,原则上我们认为斜H和正H在构成成分、显著部位、整体外观、称呼和含义上非常接近,但为什么都被允许注册并和平存在于市场上呢?这一切都是因为他们指定使用的商品很特殊,都是汽车。

首先,汽车的销售渠道主要是4S店。一般来说,我们在买车之前已经决定了是去现代还是本田的4S店。其次,汽车的销售价格要比其他普通商品贵很多,所以消费者通常会选择关注度较高的商品谨慎购买。因此,在确定现代和本田的“H”商标的相似性时,考虑到其特殊的销售渠道和昂贵的价格,消费者通常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或者会以非常谨慎的注意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因此两个商标之间的细微差异足以避免误解或混淆。这两个商标最终被确定为不相似。

5)另外,商标的独创性也很重要。比如国内外著名的“海尔”商标。“海尔”这两个汉字在中国古代汉语中既不是固定搭配,也不是固定词组,在现代汉语的常用词汇中也不是。“海尔”是一个原创词,所以意义更大。同样的例子还有“索尼”商标,这是一个舶来品和译名。既不是固定搭配,也不是常用短语,所以“索尼”也很突出,更容易注册。

6)汉字商标的审查通常要考虑很多因素,如排列顺序、相同汉字的数量等。一般情况下,四个汉字有三个相同的字一般会很容易被识别为近似,但如果第一个汉字不同也会有例外;三个汉字两个字相同一般不认为近似,特殊情况除外。比如“西湖”是注册商标,我们申请注册“新西湖”理论上是矛盾的,申请注册“大/小西湖”肯定不行。按照现行的审查标准,附加在“西湖”上的“大/小”、“新/旧”、“之/乎/者/也”等没有实际意义的词语,也与以前的“西湖”商标相似,不能注册。那么,我们来颠倒一下单词的顺序。“湖西”可以注册吗?当然不是。再比如有一个之前注册的商标“少林寺”,那么申请注册“少林寺”肯定是有冲突的。同理,宁波有“天一阁”,那么我们可以申请注册“天一阁”吗?理论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据中国汉字的书写和阅读习惯,汉字可以从左到右排列,也可以从右到左排列。据此,“少林寺”即“少林寺”,“一亭一日”即“一日一亭”。

7)再举一个关于加偏旁的汉字例子。比如我姓乔,乔丹的乔。那么,如果我们在乔丹的“乔”前面加一个单面或者一个木面,理论上,“乔丹”会被认为和“乔丹”差不多。

8)描述商品功能、特性的汉字,如食品上的商标,有后缀“香”;衣服上的商标,其次是颜色,型号等等。这些描述性词语在用于指定商品时通常被认为缺乏意义。在商标审查中,大多数情况下会忽略这些汉字。还有,在餐饮行业和大部分服务行业中,“亭/台/楼/馆/厅/厅/处”会作为后缀,这些词在点评中通常会被忽略。比如餐饮行业,有一个之前注册的商标“得月楼”,我们申请注册“得月楼”。理论上,两者也会被认为是相似的。

9)客户有时会问这样的问题:之前有一个“A”和一个“B”,但现在我想申请“A+B”,我可以注册吗?我觉得这个要视情况而定。比如少林足球。假设有少林和足球的注册商标,少林足球的注册申请会被批准吗?正常情况下,是可以的。如果《少林》很有名,不好意思驳回;或者“足球”很有知名度,那就不好意思驳回了。如果“少林”和“足球”两个商标在相关行业不知名或不知名,那么还有“A”和“B”,申请注册“A+B”一般不认为与“A”/“B”近似,可以核准注册“A+B”。

10)这里简单讨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恒大”和“恒大冰泉”。

第32类商品上有注册商标“恒大”,然后有人申请了“恒大冰泉”。“恒大冰泉”商标传闻已初步获批并公告,但目前并未公告。在这个问题上,业内有很多声音。我来说说我的看法。通过搜索可以看到,在商品“水”所在的类似群中,也有“冰泉”的注册商标。“冰泉”这个商标是否已经在市场上投入使用我没有考证过,但目前至少是一个有效的注册商标。我们假设其仍在持续使用,“冰泉”仍是显著注册商标。那么,套用我之前说的“A”和“B”,申请注册“A+B”一般不认为与“A”/“B”相似,可以注册“A+B”。有“恒大”、“冰泉”,“恒大冰泉”获批的可能性很大;那么就是说“恒大冰泉”和“恒大”不相似,和“冰泉”也不相似。当然,这只是假设,但可能性还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