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之间是否存在近似关系,构成侵权?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之间存在近似关系,不一定构成侵权。

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关联,此时,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之间是否存在近似关系,以及这种近似是否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或者错误地认为服务的来源与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就会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使相关公众产生上述误解,或者商品与服务之间不存在关联,则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